关于复征国内航线旅客燃油附加费的紧急通知 北京地区各代理人: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近日下发的《关于建立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与航空煤油价格联动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79号]中的有关精神,现决定复征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费,具体规定如下: 一、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费收取标准,800公里(含)以下航段,每位旅客收取人民币20元;800公里以上航段,每位旅客收取人民币50元。以上标准自2009年11月14日起执行,以出票日期为准。 二、按规定享受国内民航成人普通票价10%的婴儿,继续免收燃油附加费。 三、按规定购买国内民航成人普通票价50%的儿童(含无成人陪伴儿童)、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其燃油附加费减半收取,即800公里(含)以下航段,上述每位旅客的燃油附加费收取人民币10元,800公里以上航段,上述每位旅客的燃油附加费收取人民币30元。 各相关单位接到通知后,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航空公司北京营业部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