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鹿航空有限公司业务通告 收件方: 发件方:金鹿航空市场营销部 签发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010-59156036 页数:2 抄 送: 关于下发国内航线燃油附加费征收标准的 通知 各商务处: 根据近期国内航空煤油价格变动情况,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下发发改价格[2009]2879号文件《关于建立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与航空煤油价格联动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现下发我司国内航线燃油附加费征收标准如下: 一、自2009年11月16日起(出票日期)起,国内航线燃油附加费征收标准如下: 1、成人旅客:800公里以上航段每位旅客收取50元燃油附加费,800公里(含)以下航段每位旅客收取20元燃油附加费。 2、儿童(含无成人陪伴儿童)及按成人正常票价50%购票的军残、警残旅客:800公里以上航段每位旅客收取30元燃油附加费,800公里(含)以下航段每位旅客收取10元燃油附加费。 3、按成人正常票价10%购票的婴儿旅客:免收燃油附加费。 注:网站订票时婴儿和儿童必须选择相应的旅客类型。民航订座系统中,婴儿票编码和票面须注明INF,儿童票编码和票面须注明CHD,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编码和票面须注明DFMM/DFPP。 二、各类客票的收费原则: 1、 各销售单位在2009年11月16日前销售的客票仍免收燃油附加费;自2009年11月16日(以出票日期为准)起销售的客票,一律按本文件第一条的新标准征收燃油附加费; 2、在2009年11月16日前销售的定期客票,11月16日后自愿变更航班的,如需换开客票(升舱改期)则补收燃油附加费,不需换开客票(同舱改期)的不补收燃油附加费; 3、在2009年11月16日前销售的OPEN票,仍免收燃油附加费,11月16日后确认座位时,如换开客票需补收燃油附加费,不换开客票的不补收燃油附加费;11月16日后销售的OPEN票,一律按新标准征收燃油附加费。 特此通知 市场营销部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