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收国内航线旅客运输 燃油附加费的通知 为适应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形势的变化,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合理疏导国内航空煤油价格变动对航空运输成本的影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关于建立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与航空煤油价格联动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发改价格〔2009〕2879号)现制定我公司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费征收标准,具体如下: 一、自2009年11月14日(出票日期)起,国内航线燃油附加费开始征收,标准如下: 1、成人旅客:800公里以上航段每位旅客收取50元燃油附加费,800公里(含)以下航段每位旅客收取20元燃油附加费, 2、按成人正常票价50%购票的儿童(含无成人陪伴儿童)、军残、警残旅客:800公里以上航段每位旅客收取30元燃油附加费,800公里(含)以下航段每位旅客收取10元燃油附加费,。 3、按成人正常票价10%购票的婴儿旅客:免收燃油附加费。 二、各类客票过渡期的收费原则: 1、 各销售单位在2009年11月14日(以出票日期为准)起销售的国内航班客票,燃油附加费的征收标准一律按本文件第一条执行; 2、在2009年11月14日前销售的定期客票,变更到11月14日(含)以后的航班,如涉及换开客票(不包括姓名差错的客票换开),需按新标准征收燃油附加费; 3、2009年11月14日前销售的OPEN票,在确认座位时,按原标准执行,如需换开客票,且换开后的出票日期在2009年11月14日(含)以后,则按新标准收取燃油附加费;11月14日(含)后销售的OPEN票,一律按新标准执行。 三、燃油附加费需在旅客购票时与票款一并收取,燃油附加项目和标准在客票上单独表示;旅客退票时,燃油附加费按实际收取金额退还旅客。 四、售票处在出票时若使用PAT:A指令无法自动批出燃油附加费,则需手工修改适用的燃油附加费再进行销售。 特此通知 天津航空市场销售部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